《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是条例的主要内容总结:
1. 总则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第一条)。
适用范围: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定义: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二条)。
管理原则: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三条)。
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四条)。
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众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六条)。
2. 设立
设立条件: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七条)。
3. 规划
规划要求: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明确保护措施、利用方式和开发强度等(第八条)。
4. 保护
保护措施: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活动,严格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九条)。
5. 利用
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应当合理利用资源,开展游览、科学研究和文化活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第十条)。
6. 管理
管理责任: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二条)。
7. 法律责任
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8. 附则
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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