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总则
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程序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类型
首次登记:如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等。
变更登记: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发生变更的材料等。
转移登记: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合同等。
抵押权登记:对可以抵押的财产,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等,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
军队不动产登记,其申请材料经军队不动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自然资源部委托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直接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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