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是为规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事务管理而制定的法规,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

活佛转世应遵循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

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

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转世条件

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为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且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申请报批程序

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所在地佛教协会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影响较大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转世灵童认定

转世申请获批后,由相应佛教协会成立指导小组,寺庙管理组织或佛教协会组建寻访小组实施寻访。

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中国佛教协会认定。

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继续实行金瓶掣签。

批准继位

转世灵童认定后,需报相应政府部门批准。

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

违规处理

擅自办理活佛转世事宜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对活佛转世事务的管理更加规范、法治化,有助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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