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

二、监管机构及职责

监管机构: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职责: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三、禁止行为

信息传播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如煽动抗拒法律实施、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民族仇恨、扰乱社会秩序、宣扬封建迷信等。

网络安全方面: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如未经允许进入网络、修改网络功能、删除或修改数据和应用程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

通信自由和秘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四、安全保护责任

接受监督: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安全管理职责: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核。

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信息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五、备案制度

用户备案: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由公安部监制的用户备案表。

单位备案: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六、安全监督

建立监督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备案管理: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督促落实: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追踪查处: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

七、法律责任

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该办法自1997年12月30日起实施,并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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