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一种在行政处罚中使用的文书,通常用于处理一些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以下是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基本信息、法律规定和范文:

基本信息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当场处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的权利告知,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范文

以下是一个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范文: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编号:字【】号

当事人:卓某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

联系方式:xxxxxxxx

证件号:xxxxxxxx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发证机关:福州市公安局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卓某于2020年12月1日20:40:27,驾驶闽xxx小型汽车在二环路/西洪路电子警察监控下,实施了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3022)。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电子警察监控录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对卓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元,记3分。

被处罚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和帐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了解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详细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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