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有所区别:犯罪对象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款物具有特定的用途和重要性。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一般的公款,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款。
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特定款物有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范围更广,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方面不同:
挪用特定款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特定款物而故意挪作他用。
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也表现为故意,但通常伴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方面不同:
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如将救灾款用于投资、建设等非救灾用途。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用归个人使用或进行非法活动。
法定刑不同: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法定刑一般较重,因为特定款物的重要性和社会影响较大。
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根据挪用数额和情节轻重有所不同,但一般也较为严厉。
总之,两者在犯罪对象、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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