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法条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同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进行适用。
寻衅滋事罪法条依据是什么?
以下是具体内容:
1. 法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行为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且需满足“破坏社会秩序”的条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量刑标准:
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特别严重或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罚金。
2. 司法解释
为了进一步明确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主观动机: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属于“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
行为性质: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也属于本罪范围。
3. 补充说明
适用范围:寻衅滋事罪的核心在于“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往往具有挑衅性、无理性和社会危害性。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存在一定区别,需根据具体案情和主观动机进行判断。
4.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上述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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