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构成要件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行为方式:行为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给予财物。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分析
例如,在某案例中,董某某利用其妻子舅舅(A市公安局局长)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好友吴某中标A市公安局指挥技术大楼装饰工程,并通过免除吴某所欠债务的方式收受财物37万元。董某某最终被认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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