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全文内容,依据权威来源整理,并附有相关说明:第一章 总则:立法目的:为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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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登记项目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填写规范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有效期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或长期:

十六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二十六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申领规定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签发机关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特殊人群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交验居民户口簿。

换领与补领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并换发新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有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补领新证。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使用权利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查验情形

公民在以下情形下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兵役登记;

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查验权限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禁止扣押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公安机关依照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处罚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处罚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泄露责任

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泄露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责任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虚假信息的;

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则

工本费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可以减收工本费。

特殊规定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施行日期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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