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其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目的: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其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监管主体: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消防、治安监管。

二、设立

禁止从业情形:有特定犯罪记录、被剥夺政治权利、吸食毒品、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从业。

外资规定:允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禁止外商独资。

场所限制:不得设立在居民楼、学校、医院、机关周围等特定区域。

审批流程:需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提交书面声明,经核查批准后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

禁止内容:娱乐活动不得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宣扬淫秽暴力等违法内容。

禁止行为: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或提供条件实施贩卖毒品、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安全要求:歌舞娱乐场所需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留存监控资料;包厢、包间设置需符合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在非法定节假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营业时间: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不得营业。

四、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权进入娱乐场所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违法行为处理: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无证经营: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违规行为处罚:实施条例禁止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其他违规情形: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招用未成年人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罚款。

六、附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经营活动。

处罚措施: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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