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部分条款的整理:一、担保责任范围: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法司法解释
二、担保物权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三、机关法人提供担保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四、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或者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担保合同有效。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此规定。
五、新贷偿还旧贷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六、动产浮动抵押
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以上内容仅为部分条款,如需了解更多详细内容,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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