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规,旨在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以下是关于该标准的详细说明:

一、标准概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是我国现行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适用于除特定行业外的所有工业污染源。

二、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行业覆盖:除锅炉、饮食业油烟等特定行业外,适用于工业炉窑、火电厂、水泥厂、钢铁厂等工业污染源。这些行业有专门的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三、关键内容

污染物种类:标准涵盖33种大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系物、甲醛等。

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在1小时内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执行原则:

不交叉执行原则: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行业性标准优先适用。

分级管理: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执行一级、二级或三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增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需执行一级标准。

四、修订与动态

修订情况:该标准自1997年实施以来,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GB 37822-2019),主要改进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适应环境保护的新需求。

最新动态:生态环境部近年来对多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制修订,包括针对特定行业(如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的特别排放限值,以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五、地方性标准

部分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环境特点制定了更严格的地方标准。例如:

北京市:实施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对特定行业提出了更严格的限值要求。

浙江省: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等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

六、总结与建议

现行标准:GB 16297-1996是当前主要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大多数工业污染源。

行业差异:特定行业需遵循各自的行业排放标准,如火电厂、水泥厂等。

地方政策:各地可能存在更严格的地方性标准,需结合当地政策执行。

建议:企业应密切关注标准修订动态,确保排放达标,并采取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以降低污染物排放。

如需了解具体行业或地区的排放标准,建议咨询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查阅相关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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