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而制定的,以下是其主要内容:纳税人与征税范围: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征税范围: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行为。其中,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视同销售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税率与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基本税率为13%,低税率为9%、6%、3%等,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等特定情况。
税收优惠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修订情况
该细则于2008年12月18日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修订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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