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主要包括报警和受案、现场处理、责任认定、处罚执行、损害赔偿调解等环节。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具体如下:
报警和受案: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或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车辆无号牌、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等情形,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相关内容,然后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如果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现场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会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对于财产损失事故,若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可在固定证据后撤离现场,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应当撤离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交警可对驾驶人处以 200 元罚款。
责任认定:交警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等处罚。
损害赔偿调解: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若双方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损害赔偿调解书。若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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