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人格权受到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给受害人带来身体痛苦的同时也造成了精神创伤,受害人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又如,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导致受害人产生焦虑、抑郁等精神症状,受害人也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身份权受到侵害: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例如,恶意诋毁死者名誉,会给其近亲属带来精神痛苦,近亲属可据此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祖传的遗物、承载特殊回忆的结婚纪念照等,若因他人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就精神损害部分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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