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自首情节,它们在适用对象、成立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以下是具体对比:1. 定义: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和一般自首的区别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 适用对象

一般自首:适用于所有犯罪人,只要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仅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

3. 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犯罪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投案,或者因病、伤等原因委托他人代为投案。

如实供述: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特别自首:

主体条件: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

供述内容: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且这些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

4. 法律后果

一般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一般不认定为特别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设置体系

一般自首:规定在刑法总则中,具有普遍适用性。

特别自首: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仅适用于特定罪种,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6. 立法导向

一般自首:旨在鼓励犯罪人主动投案,悔过自新,减少社会危害。

特别自首:主要针对特定犯罪行为,通过鼓励犯罪人交代其他未被掌握的罪行,打击更为严重的相关犯罪。

7. 处罚原则

一般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大于一般自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结

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虽然都属于自首情节,但适用对象、成立条件和法律后果有所不同。一般自首更侧重于犯罪后的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而特别自首则侧重于在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他未被掌握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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