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实施的是农业农村部研究起草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的布局和用地标准、申请与审批、使用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总则:明确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不得买卖。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布局和用地标准: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各省应分类制定本行政区域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人均土地少的地区,可探索多种方式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但不得强制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申请与审批:农村村民符合家庭无宅基地、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需求等情形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申请需经集体讨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对申请人资格、拟用地块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将审批情况备案。存在不符合 “一户一宅” 规定、出卖出租赠与农村住宅后再申请等情形的,不予批准。

使用:农村村民只能在批准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建房基底面积与宅基地面积比例适当,房屋四至垂直下落投影等应控制在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开工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现场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

此外,《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宅基地的出租、转让、退出、收回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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