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抵扣项目,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七个方面3。具体抵扣项目和标准如下: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涵盖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本科、硕士、博士),以及 3 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父母可以选择由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 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 扣除。
个税抵扣项目和标准
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 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
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 1500 元;除上述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人的城市,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人(含)的城市,每月 800 元。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年满 60 岁(含)以上父母或者子女均已去世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若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按照每月 3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 1500 元 / 月,分摊方式包括均摊、约定分摊、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分摊协议。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方式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按照标准的 100% 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父母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 50%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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