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是指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定额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

具体规定如下:

扣除标准: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

除上述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扣除主体: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扣除时限: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留存资料: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此外,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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