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部门规章。‌该规定明确了行政案件的管辖、‌回避、‌证据收集、‌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行政处理决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拓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合并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针对合并执行有明确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并可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这一规定确保了对于有多种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能够全面考虑其所有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体现了《‌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同时,‌对于行政拘留的合并执行,‌也有明确的最长期限,‌即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合并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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