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婚内单方负债夫妻该共同承担债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如果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有证据表明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那么即使债务是以一方个人名义所负,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反之,如果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且没有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那么该债务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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