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和决定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两项重要权力,它们在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内容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

立法权和决定权的区别是什么

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行使主体

立法权

在我国,立法权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拥有制定和修改宪法、基本法律等最高立法权。例如,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典》等基本法律就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立法权,主要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此外,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决定权

决定权主要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人大有权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如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也行使部分决定权,例如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有相应的决定权,主要是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务,比如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公共事业等建设计划。

二、行使方式

立法权

立法权的行使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包括法律草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环节。以全国人大制定法律为例,法律草案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向大会提出,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出,也可以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等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法律草案在经过全国人大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之后,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表决,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才能通过。最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决定权

决定权的行使方式相对灵活多样。对于一些重大事项的决定,通常是通过会议讨论、表决等方式进行。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总动员,主要是通过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在表决方式上,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多种方式。而且决定权的行使往往针对的是具体的事项,不像立法权那样需要经过复杂的草案起草和多轮审议等过程。

三、内容范围

立法权

立法权的内容主要是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法律。它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例如,在经济领域,通过制定《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在社会领域,制定《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劳动权益和社会福利。立法权的行使是为了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为国家的治理提供基本的法律规范,使国家的各项事务都能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

决定权

决定权的内容是针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这些重大事项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国家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国家重大活动的安排等。例如,全国人大决定设立特别行政区,这是对国家行政区域划分的重大决策;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是对国家荣誉制度的重要安排。决定权的行使是为了对国家的重大事务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转和发展方向。

四、法律效力方面

立法权

立法权产生的法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对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约束力。例如,《刑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犯罪行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国内居民还是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要触犯了刑法,都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法律的效力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它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决定权

决定权产生的决定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特定事项的规范和指导上。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的决定,其效力主要体现在对特定犯罪人员的赦免上,它只针对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产生法律后果。而且决定权产生的决定在效力层级上一般低于法律,它主要是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或者对国家重大事务的安排进行规范,其效力范围和持续时间可能因具体决定的内容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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