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通常是二年,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错误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执行法院会在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则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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