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

何为缔约过失责任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发生在缔约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的缔结阶段,而不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由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义务,因此,它不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而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后果。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注意义务,内容主要包括告知、说明、协作、照顾、忠实、保密、保护等。

• 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就在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但与一般民事责任不同的是,作为缔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导致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是信赖利益的损害。

• 主观过错: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时必须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

• 因果关系: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主观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信赖利益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当这些情形之一发生并造成对方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