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的规定,假药和劣药的定义如下: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变质的药品;•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假药劣药的定义
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 被污染的药品;
• 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 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从重处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
• 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
• 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
• 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
• 涉案药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
• 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这些规定旨在更精准地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的行为,保护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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