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假药和劣药的定义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这意味着药品的实际成分与国家规定的标准成分不一致。
假药劣药的定义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例如,用非药品产品冒充药品,或者用一种药品冒充另一种药品。
变质的药品:药品已经变质,失去了原有的药效。
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药品标签上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了国家规定的范围。
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药品的成分含量与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
被污染的药品:药品受到污染,不再符合质量标准。
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药品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了有效期。
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药品未注明批号,或者更改了批号。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药品已经超过了有效期。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药品中擅自添加了防腐剂或辅料。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其他任何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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