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目的: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登记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实施主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流程: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包括登记审核、机动车检验、档案管理、业务领导审核、签发《发牌通知书》、牌证管理、制作《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归档等。

简化流程: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3个,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

第二节 变更登记

取消审批:变更车辆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等,无需事先向车管所申请,可以在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

第三节 转让登记

流程: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

第四节 抵押登记

流程:抵押登记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在规定中有详细说明。

第五节 注销登记

流程:注销登记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在规定中有详细说明。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流程:牌证发放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在规定中有详细说明。

第二节 牌证补换领

流程:牌证补换领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在规定中有详细说明。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流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在规定中有详细说明。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流程:校车标牌核发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在规定中有详细说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内容:对机动车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内容: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内容:对规定的解释和适用范围等进行说明。

便民利企新措施

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5月底前在10个城市试点开通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生产企业预查验,实行新车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对变更货车加装尾板、残疾人用车加装辅助装置、小客车加装行李架等情形,群众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办理,无需返回登记地验车。

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减少纸质材料的提交。

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加强部门间的信息联网共享,提高办理效率。

其他规定

延伸服务窗口:将车管服务窗口进一步向县级车管所、车辆销售单位、交易市场等地方延伸,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改进号牌号码选取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由机动车所有人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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