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丈夫认为夫妻感情因妻子生下三胞胎且其中两个孩子非亲生而导致破裂的,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一般判决准予离婚。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重婚等。

此外,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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