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该罪是公司法中高管竞业禁止义务在刑法中的体现,旨在防止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与公司形成不正当竞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什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
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主体:犯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通过非法经营行为获取利益的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任职公司的商业机会交由兼营公司经营,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客观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行为,且获取的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同类营业的认定:
横向竞争关系:行为人兼营公司与任职公司生产或提供在产品功能、种类、用途等方面具有一致性的同一种商品(服务),形成争夺客户资源、交易机会的横向平行竞争关系。
纵向竞争关系:行为人在与任职公司商品(服务)具有上下游关系的关联交易环节实施相应行为,损害任职公司利益。
违反前置法义务: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等前置法中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
非法利益数额的认定:非法利益数额的认定需根据行为人是否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分别计算。自己经营的,非法利益按照经营的全部收入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合理支出计算;为他人经营的,非法利益可根据行为人获取的报酬等实际获利情况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贪污罪在主观意图、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需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中间环节经营的真实性以及所获收益的合理性等,以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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