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分类方式:一、按行为对象是否特定划分: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行政行为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
二、按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命令等。
外部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三、按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四、按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划分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五、按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划分
单方行政行为: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六、按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划分
作为行政行为: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七、按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划分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八、按行政职权的来源划分
自为的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为:由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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