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就诊人身体损伤或死亡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多次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需要注意的是,“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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