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是三个不同的人口统计概念,它们的区别如下:户籍人口是指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

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区别

特点:这类人口不管其是否外出,也不管外出时间长短,只要在某地注册有常住户口,则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户籍人口数据主要通过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资料计算取得。

常住人口

定义:常住人口是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通常为半年以上)的人口。

特点:常住人口数据主要依据人口普查资料计算和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推算取得。按照我国现行人口普查和人口抽样调查制度的规定,常住人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常住本地的本地户籍人口(指户口在本地也在本地居住的人、户口在本地但离开户籍地不到半年的人,户口在本地调查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的人)。

户口在外地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或离开户籍地超过半年以上而调查时在本地居住的人。

调查时住本地但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如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劳改劳教释放证等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的人。

暂住人口

定义:暂住人口指户口登记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人口,俗称“人户分离”的人口。

特点:根据规定,中国公安机关的人口管理上,仅对“人户分离”预计1个月以上的人口实行暂住人口管理,将暂住人口定义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居住的人员。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以市建制的市区或者非市建制的县之下的乡镇为区域界定,如北京市的市辖区之内、市辖区之间的“人户分离”不作为暂住人口管辖,但密云县与市辖区之间的“人户分离”应办理暂住人口登记。

不设区的市(包括县级市)的市区(以街道为单位),同一县级市之下街道之间“人户分离”不实行暂住人口管理,但其街道(市区)与乡镇之间则需进行暂住人口管理。

县之下的乡镇实行暂住人口管理。具体操作上,一是城市的市辖区之间、市辖区之内不实行暂住人口管理,二是县(旗、市)辖区内乡镇街道,极少强制要求办理暂住登记。

三者的关系

常住人口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核算国民经济生产能力、评价居民生活水平等的基础性数据。而户籍人口是安排人民生活、进行社会管理的基础。暂住人口则是在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的基础上,对人口流动和居住情况的进一步细分和管理。

一般来说,一个地区的常住人口数量可能会大于户籍人口数量,因为常住人口包括了在该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户籍人口。而暂住人口则是在常住人口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地区居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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