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是为规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而制定的司法解释。该规定于2001年首次通过,并于2019年进行了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是《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概述:

一、当事人举证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保全理由及措施。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可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等方法,并制作笔录。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人民法院应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明确举证责任和期限。

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或由人民法院指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少于15日。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

四、质证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故意作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处罚。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出示证据原件或原物,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故意作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处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认定。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需结合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

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认定对方主张成立。

六、其他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证据规定》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旨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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