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主要区别如下:1. 发生时间: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虽成立但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下。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产生。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
2. 责任性质
缔约过失责任:属于法定责任,基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对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违约责任:既可以是法定责任,也可以是约定责任,通常由合同条款约定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方式。
3. 归责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一方存在故意或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未履行合同义务,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均需承担责任。
4. 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而遭受的损失,目的是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损失,即因对方违约导致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目的是使守约方达到合同完全履行的状态。
5. 责任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通常仅表现为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责任形式多样,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
6. 法律依据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依据《民法典》第500条,规定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导致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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