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如下:一、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二、宣告失踪的程序

提交申请:利害关系人需向被申请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法院受理与公告: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间,法院会查清被申请人的财产,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公告期满后,如果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法院将依法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三、法律后果

财产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若代管人有争议,由法院指定。

失踪人重新出现:如果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移交财产并报告代管情况。

四、注意事项

申请宣告失踪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向当地法院咨询。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