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

体育比赛活动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展览、展销活动

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二、安全责任

条例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公安机关以及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责任:

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主要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承办者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措施,配备安全人员,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安全,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等。

场所管理者:负责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标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符合规定。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承办者的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制定安全监督方案,指导安全工作,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等。

参加活动人员: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展示侮辱性标语等。

三、安全许可制度

条例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具体要求包括:

承办者需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5000人以上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或直辖市公安机关实施许可。

经许可的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时间、地点、内容或扩大规模。

四、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擅自变更活动内容或扩大规模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的活动被取缔,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规定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立即停止验票。

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时,安全责任人需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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