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一部部门规章。这部规章旨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纪律,并对违反纪律的行为给予处分。条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共有3章31条,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多个方面,共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该条令的具体内容涵盖了公安人民警察的纪律要求、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其相应的处分措施。例如,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同时,对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公安人民警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令还明确了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调查违法违纪案件等。
这部条令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视,旨在通过严格的纪律约束和责任追究,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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