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该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具体案例说明
掺杂、掺假:例如,在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
以假充真:用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性能的产品。
以次充好:用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
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立案追诉标准包括: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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