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最新版本的全文共六章六十八条。以下是该法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禁止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条件,如营业场所、资金和专业力量。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向三个以上特定法人发出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信息,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应在截止时间前送达,少于三个投标人的应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禁止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在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成员应保密且不得有利益关系。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的综合评价标准或价格最低。
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规定了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对本法的实施和解释进行了说明。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具体条款可参考上述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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