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该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以下是该法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般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事主体: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适用规定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具体适用法律依据不同情况而定。

继承:

继承方面的法律适用规定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具体适用法律依据被继承人的经常居所地、国籍等因素而定。

物权:

物权方面的法律适用规定包括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等,具体适用法律依据物的所在地、当事人的选择等因素而定。

债权:

债权方面的法律适用规定包括合同债权、侵权债权等,具体适用法律依据当事人的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而定。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适用规定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具体适用法律依据注册地、使用地等因素而定。

附则: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该法详细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中各种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旨在确保涉外民事争议得到合理解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需更详细的内容,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文件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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