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定性是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公款的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界定:一、公款的定义:广义定义:公款是指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如何定性
特定款物:除了货币资金外,特定款物(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也属于公款的范畴。
金融凭证和有价证券: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也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定性。
二、公款的性质
所有权归属: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所有的款项属于公款范畴。
特定情况下,由上述单位管理、使用、运输等的私人款项也视为公款。
表现形式:
公款主要以货币形式存在,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能够即时兑现的有价证券,如支票等,也被视为公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三、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情况
非特定公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公物变现使用:如果行为人挪用公物并变现使用,其行为性质与挪用公款一致,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根据欠款产生的原因,分别认定属于挪用公款的何种情形。
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五、特殊情况
国库券: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
“小金库”资金:如果“小金库”资金属于公款,行为人私自转存获利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综上所述,公款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其所有权归属、表现形式以及具体使用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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