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法》是中国为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耕地保护法
以下是《耕地保护法》的核心内容和相关要点:
一、《耕地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
《耕地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相关法律,制定《耕地保护法》。
基本原则
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保护优先: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从严管控、用养结合的耕地保护原则。
数量与质量并重: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功能稳定。
二、耕地保护的主要内容
耕地的定义与分类
耕地: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作物,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一季以上的土地。
永久基本农田: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
耕地保护的职责分工
国家层面: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耕地保护的规划与布局
国土空间规划优先: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耕地保护红线:明确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动态监管与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布局安排等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进行动态监管和评估预警。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与保护
划定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应当优先划入以下耕地:
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
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
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草、还湖的耕地;
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
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
严重污染的耕地;
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耕地。
划定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保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破坏活动,如建窑、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耕地用途管制
严格用途管控: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特殊建设项目审批: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占多少、垦多少: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开垦费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保护的科技创新与表彰奖励
科技创新:国家鼓励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科学技术创新与进步,支持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耕地保护水平。
表彰奖励:在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以及有关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耕地保护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耕地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监督与检查
监督机制:国家建立耕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耕地资源调查和日常监测,掌握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状况以及利用变化状况。
信息公开:耕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标准和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
四、总结
《耕地保护法》是中国在耕地保护方面的重要法律,其核心内容包括耕地的定义与分类、耕地保护的职责分工、耕地保护的规划与布局、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与保护、耕地用途管制、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通过这部法律,中国旨在加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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