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的内容如下: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民法典第36条的内容是什么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

法定情形:

严重损害身心健康: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虐待、暴力等。

怠于履行职责: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其他严重侵害行为:监护人实施了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申请主体: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其他近亲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学校、医疗机构:教育和医疗单位。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专门的保护组织。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专门的保护组织。

民政部门:政府的民政部门。

临时监护措施:

人民法院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同时,应当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指定新监护人:

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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