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怎么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以下是关于该罪名的认定与处罚的相关内容:

一、认定标准

行为方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为他人虚开;

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

主观故意
行为人需有主观故意,即明知其行为违反税收法规,仍实施虚开行为。行为人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

客观后果
虚开行为需达到一定的数额或情节严重程度。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即使行为人支付了高于实际抵扣税款的开票费,但只要其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实际业务与虚开金额不符
若存在实际业务,但开具的发票金额超出实际交易金额,超出部分仍属于虚开。

二、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分为三个量刑档次:

第一档: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档:虚开税款数额较大(50万元≤X<5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档:虚开税款数额巨大(X≥50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单位犯罪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其他注意事项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虚开且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虚开且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等。

综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需综合考虑行为方式、主观故意、客观后果等因素,处罚则根据虚开金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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